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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人单位就业补贴
用人单位(机关、事业单位除外)招收录用下列三类人员,并按规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、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,可享受此补贴:
1.宝山户籍的“就业困难人员”(包括2017年12月31日前按照市级标准认定的“就业困难人员”和2018年3月14日前按照区级标准认定的“就业困难人员”);
2.宝山户籍的驻区部队随军随调现役军队干部配偶;
3.宝山户籍的刑满释放及戒毒康复人员。
补贴标准
每人每年16000元。本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,补贴对象必须为劳动年龄段人员,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,停止享受本补贴。
咨询电话:5612023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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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04-21
2024-04-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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